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合肥工业大学章程》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线上线下教育活动。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公益属性,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校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高等学历教育联动,提升学校声誉及影响力,原则上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分管继续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
学校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单位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招生信息审核、合同事务管理、办学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结业证书审核发放等。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培训中心)、各学院(部、中心)等教学实体单位具有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办学资格,以下统称办学单位。继续教育学院(教育培训中心)作为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直属单位,要发挥综合优势和专业化特色,在非学历教育高端化、品牌化发展中起示范作用。
各学院(部、中心)在确保完成学历教育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依托自身学科优势,开展特色化、差异化非学历教育,并实行动态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六条 严禁校内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需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冠以“合肥工业大学”中外文字样和标识的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单位应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建立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专业从业人员队伍,保证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效益,维护学校权益。
第八条 学校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非学历教育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九条 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须依程序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实行一项目一申办,严禁同一获批项目多次重复举办的招生与办学行为。
办学单位应如实填写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原则上应不迟于签约、招生前15日向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申报。如办学单位印发招生简章或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招生广告的,须将招生宣传材料一并提交审核。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非学历教育项目开办前须履行相应的集体决策程序。提请申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由办学单位提供该项目的协议、教学计划、师资情况等,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名称不得出现“研究生”“硕士、博士”等与学历学位教育有关的文字,招生宣传不得与各层次学历教育混淆;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三条 办学单位的招生宣传材料必须明确办学单位、项目名称、招生对象和收费标准(不含委托类项目)等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发布模糊或虚假消息误导学员,招生宣传中所列师资须事先征得教师本人同意后方可列出。
第十四条 办学单位应当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通过合法合规渠道按已获批准的宣传内容开展招生宣传,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办学单位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办学。开展校内合作办学时,需协商确定一个主办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办学项目的立项申报、过程监管、经费分拨和办理结业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办学单位应严格控制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合作的,仅限与我校办学层次或行业地位相当、拥有独特教学资源的外部单位,合作仅限开展课程设计、共享一流师资、教学资源以及实践教学等方面。办学单位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七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应当经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办学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自行与校外单位签署合作办学合同。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办学的,应当严格遵守涉外管理规定,并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严禁校外合作单位再次转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九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合同纳入学校统一的合同管理。在合同执行期间,出现办学质量问题、违规宣传、经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办学单位应尽快按照合同约定,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进一步追究办学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办学单位应当筑牢阵地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原则上各办学单位应当明确一位院级领导分管非学历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办学单位应当加强非学历教育的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积极建设与学校地位相匹配的优质培训师资库。
第二十二条 办学单位应高度重视非学历教育的办学质量,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学单位应当在立项申报时报备教学计划,并对培训内容负责,强化意识形态管理。若实际执行的课程与报备教学计划不一致,应当及时向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报备调整。
第二十四条 办学单位在每个非学历教育项目结束后,应当向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提交实际结业学员信息、授课教师信息、培训课程和已生效的培训合同等归档材料。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并按办学单位提交的实际结业学员名册审核发放,办学单位一律不得自制证书(证明)。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学单位要科学核算成本,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要严格履行收费减免程序。
第二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坐支、私存、设立账外账等行为,一旦发现,全部没收,并追究办学单位责任。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
严禁校外合作办学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所有办学费用由学校统一收取后,再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与校外合作办学单位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非学历教育项目类别,从办学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计提管理费后的办学收入,由办学单位按学校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使用。属于财政性委托项目的还须遵守相关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属于政府或学校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学校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办学单位的办学成本包括市场开拓、教学成本、课程建设、学员活动、培训条件建设、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支出,以及相关人员绩效工资和奖励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负责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若办学单位出现违规办学情况,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可视情况采取停办项目、停止审批新项目等措施进行处理,并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移交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和审计处等部门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违规行为视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依规追究违规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取消违规单位或个人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三)对违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将相关项目部分或全部收入收归学校;
(五)暂停违规办学单位申报项目资格,限期整改;
(六)采取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工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21〕16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名称中带有“合肥工业大学”全称或简称的独立法人单位,经学校审批允许其开展非学历教育的,相关事宜按照本办法执行。异地科研机构须依托校内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不得独立开展非学历教育。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础教育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